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二○號 原 告 漢陽海運承攬運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淑鈺 訴訟代理人 林合民律師 被 告 毓翔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一0四號六樓A室 法定代理人 蔡麗英 住 訴訟代理人 施並森 住台北市○○○路○段一○四號六F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品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一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陳梅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七 日~B法院書記官 洪忠改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