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貨品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89年度,820號
SLDV,89,訴,820,2000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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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二○號
  原   告 漢陽海運承攬運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淑鈺
  訴訟代理人 林合民律師
  被   告 毓翔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一0四號六樓A室
  法定代理人 蔡麗英   住
  訴訟代理人 施並森   住台北市○○○路○段一○四號六F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品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一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陳梅欽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七   日~B法院書記官 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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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漢陽海運承攬運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毓翔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