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9044號
PCDV,104,司促,39044,2015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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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9044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珮瑛
債 務 人 簡駿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叁仟陸佰伍拾玖
  元,及其中肆萬捌仟柒佰玖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下同)一百
  零四年八月七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
  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
  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叁
  佰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肆
  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伍
  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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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