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9044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珮瑛
債 務 人 簡駿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叁仟陸佰伍拾玖
元,及其中肆萬捌仟柒佰玖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下同)一百
零四年八月七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
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
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叁
佰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肆
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伍
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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