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9021號
PCDV,104,司促,39021,2015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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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9021號
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非訟代理人 林岱怡
債 務 人 台灣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玉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零肆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萬零伍佰貳拾陸元整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台灣銦業股份有限公司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
  代表門號0985877959等,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
  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20,526元,專
  案補償款27,478元,共計新臺幣48,004元未作繳納。本件是
  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
  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以
  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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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