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9021號
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非訟代理人 林岱怡
債 務 人 台灣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玉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零肆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萬零伍佰貳拾陸元整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台灣銦業股份有限公司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
代表門號0985877959等,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
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20,526元,專
案補償款27,478元,共計新臺幣48,004元未作繳納。本件是
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
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以
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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