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894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非訟代理人 堯明仁
債 務 人 許尹瑄
債 務 人 許菁方
一、債務人許尹瑄、許菁方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
肆萬伍仟肆佰壹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緣債務人許尹瑄於民國95~99 年間就讀私立光啟中學時,
邀同債務人許菁方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
額度一筆,金額新臺幣(下同) 300,000 元整, 並出具
「 撥款通知書」動用7 筆計174,565 元整。約定倘借款人
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
自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對遲延
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
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 詎債務人許尹瑄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並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餘本金45,417元( 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 ,雖
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
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許菁方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
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
(三)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四) 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
,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
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4 年度司促字第38946 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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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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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許尹瑄、許│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45417 │菁方 │3月01日起 │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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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許尹瑄、許│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5417 │菁方 │4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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