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8942號
PCDV,104,司促,38942,2015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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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894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非訟代理人 江泰豐
債 務 人 林凱富
債 務 人 林丁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柒仟玖佰貳拾柒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點五三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凱富於民國(下)99年就讀育達商業技術學院
  時,邀同債務人林丁春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款,借據額
  度為新臺幣( 下同)800,000元整,按各學期就學貸款合併計
  算實際動用借支278,796 元,約定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
  休學日或退伍日( 即102 年07月01日) 一年後之次日開始攤
  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
  計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
  以內者,按本息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本款利率
  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04年9月01日起,未履約攤還本息
  ,尚欠237,927 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違約金,迭經催
  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借款視同全部到期,應全部清償
  。
  (三)請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
  核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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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