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8900號
PCDV,104,司促,38900,2015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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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8900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 理 人 盧聖文
債 務 人 林裕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⑴新臺幣(下同)捌佰陸拾捌萬陸仟
  玖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三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⑵捌萬壹仟玖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三計算
  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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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