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8876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郭孟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伍仟零伍拾柒元
,及其中伍萬壹仟壹佰玖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
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四點九九計算之
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違約金叁佰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
約金肆佰元,延滯第三期(含)以上當期收取違約金伍佰元
,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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