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8876號
PCDV,104,司促,38876,2015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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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8876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郭孟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伍仟零伍拾柒元
  ,及其中伍萬壹仟壹佰玖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
  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四點九九計算之
  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違約金叁佰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
  約金肆佰元,延滯第三期(含)以上當期收取違約金伍佰元
  ,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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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