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8858號
PCDV,104,司促,38858,2015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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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8858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蔡志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陸仟貳佰陸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三日起自清
  償日止,加計每月( 期) 新臺幣壹仟元計付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蔡志恒於民國100年07月04日向聲請人借款額
  度新臺幣36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100 年07月04日起至
  民國107 年07月08日止,利息按年利率15%計付。本金及利
  息自借款日起,每一個月一期,共分84期分期攤還。期間如
  未按期攤還本息或違約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
  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時
  ,除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最後一次應繳款日起,即自民
  國104 年0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 期) 新臺幣1000
  元計付違約金。立有借據暨授信約定書為證。
  (二)上開借款除已繳至民國104年01月12日止之本息外,其
  餘部份迄未清償,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326267元整,及自民
  國104 年0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迭經催討
  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
  全部到期,依法相對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
  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 八條
  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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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