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8821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閔卿
債 務 人 黃嘉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萬零壹佰柒拾叁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4 年6 月止,共積
欠電信費新臺幣10,173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0八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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