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8536號
PCDV,104,司促,38536,2015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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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8536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債 務 人 黃重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玖仟貳佰貳
  拾壹元,及其中壹拾玖萬柒仟捌佰陸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
  五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及按每月貳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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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