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8503號
PCDV,104,司促,38503,2015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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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8503號
債 權 人 捷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偉祥
債 務 人 山多利工程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賴寶貴
債 務 人 許子麒
債 務 人 賴文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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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山多利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捷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多利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利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