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89年度,282號
SLDV,89,補,282,2000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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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二八二號
  原   告 台北市醬類業職業工會
  法定代理人 戴忠良
  訴訟代理人 郭蕙蘭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乙○○及甲○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
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爰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與金額,並按訴訟標的價
額與金額補繳裁判費(每銀元一百元繳納裁判費銀元一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黃心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馮衍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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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