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二八二號
原 告 台北市醬類業職業工會
法定代理人 戴忠良
訴訟代理人 郭蕙蘭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乙○○及甲○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
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爰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與金額,並按訴訟標的價
額與金額補繳裁判費(每銀元一百元繳納裁判費銀元一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黃心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馮衍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