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8156號
PCDV,104,司促,38156,2015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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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815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謝文智
債 務 人 謝清輝
債 務 人 徐綠敏
一、債務人徐綠敏謝文智謝清輝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貳拾叁萬伍仟陸佰壹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謝文智於民國99年間至民國103 年間邀同
      債務人謝清輝徐綠敏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
      【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8 筆,共計新臺幣24萬
      6,644 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
      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
      還本息,共分96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
      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
      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
      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
      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謝文智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
      尚欠本金新臺幣23萬5,612 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
      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
      部到期。另債務人謝清輝徐綠敏為連帶保證人,
      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4 年度司促字第38156 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徐綠敏、謝│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235612│文智、謝清│7月01日起  │      │七六     │
│  │元  │輝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徐綠敏、謝│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35612│文智、謝清│8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輝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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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