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8136號
債 權 人 皇勝秀鼎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昭群
代 理 人 張詠翔
債 務 人 顏彰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貳仟零叁拾玖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