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7923號
PCDV,104,司促,37923,2015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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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7923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以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黃穎梅黃丞駿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 款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2月11日 通知命於10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04 年12月14日送達於 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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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