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7836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 務 人 解振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零捌佰陸拾貳元
,及其中叁萬陸仟貳佰零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
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點九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
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第一個月當月計付叁佰元
,第二個月當月計付肆佰元,第三個月當月計付伍佰元之違
約金,連續收取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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