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764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湛竹明
債 務 人 李謹臣
債 務 人 林淑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柒萬零陸佰肆拾
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請求之原因、事實及償還期間之約定:爰債務人李謹臣前
就讀淡江大學期間,邀債務人林淑儀為連帶保證人同債權
人訂借最高額度新臺幣(下同)78萬元之放款借據一筆,
債權人業陸續憑債務人每學期所出具之撥款通知書核貸,
總金額為新臺幣293,565 元,依放款借據之約定,債務人
應於本教育階段學校完成後滿一年之次日或最後教育階段
學業完成滿一年之次日,若債務人須服義務兵役、參與教
育實習者,則自該期間滿一年之次日起( 第4 條第1 項第
4 款) ,按每一學期借款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按月攤還
本金或本息。
(二)就學貸款約定利率部分:至於借款人應負擔之就學貸款利
率,係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 年期定期郵儲金加0.55
%浮動計算之原則,依教育部之公告及規定辦理之,變更
時亦同,民國104 年9 月29日以前利率為1.83%,104 年
9 月30日以後利率為1.76%。
(三)債務人陷於遲延給付後利息、違約金之請求基礎、計算方
式暨加速條款約定:1.倘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依放
款借據之約定,除應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
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
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
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
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
約金;倘經本行將其積欠本息轉列催收款項時,則自轉列
催收款項之日起,前項所定利息及前項所定本金、遲延利
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行借款利率加年率0.5
%固定計算,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
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6 個月內部分) 或上開
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 逾期6 個月以上之超過6 個月部分
) 計算。2.另債務人對於債權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有不依
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依放款借據之約定,債權人無須事
先通知或催告,得就本借款視為全部到期。3.查債務人自
104 年09月30日預定收息日( 即借款人應於104 年09月30
日前繳納104 年08月30日至104 年09月29日之本息,倘借
款人未依約清償,則自應繳款日之次日即104 年10月01日
起算遲延利息及違約金) 起便未清償,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尚積欠本金70,644元暨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債權人
業於104 年11月30日將上開款項轉列催收款項,則前開就
學貸款利率依約定自轉列催收款之日改按本行基本放款利
率加計年率0.5 %固定計算後變更為5.466 %,違約金部
分則按變更後之遲延利率計收,如請求之金額聲明一、所
示。
(四)連帶保證人約定條款:至於債務人林淑儀為就學貸款之連
帶保證人,依放款借據之約定,自應就系爭債務負連帶清
償責任。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0八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3764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謹臣、林│自民國104年0│至民國104年0│年息1.83% │
│ │70644 │淑儀 │8月30日起 │9月29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4年0│至民國104年1│年息1.76% │
│ │ │ │9月30日起 │1月29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5.466% │
│ │ │ │1月30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謹臣、林│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70644 │淑儀 │0月01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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