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四○六號
原 告 泰德空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正宜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陳文雄
被 告 偉麒通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五
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四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王怡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八 日
~B法院書記官 丁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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