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7479號
PCDV,104,司促,37479,2015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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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7479號
債 權 人 力群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稱山
債 務 人 莊加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零捌佰元,及自
  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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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力群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