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7352號
PCDV,104,司促,37352,20151207,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735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林玟妤
債 務 人 吳俊良
債 務 人 簡坤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捌萬貳仟伍
  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
  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