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7299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張佳盛
債 務 人 郭訓志
債 務 人 郭金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陸萬肆仟捌
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
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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