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89年度,202號
SLDM,89,附民,202,2000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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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二О二號
  原   告 和亞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劉樹錚律師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八十六年度易字第二五○八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
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錦 樑
                        法 官 李 昆 霖
                        法 官 許 永 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秀 雲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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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亞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