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二О二號
原 告 和亞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劉樹錚律師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八十六年度易字第二五○八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
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錦 樑
法 官 李 昆 霖
法 官 許 永 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秀 雲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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