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7242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債 務 人 鄭全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玖仟玖佰壹
拾肆元,及其中壹拾伍萬玖仟貳佰叁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
七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
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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