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7171號
PCDV,104,司促,37171,2015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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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7171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王開源
債  務  人 紘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彭鳳琴
債  務  人 吳敏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陸佰零肆萬叁仟
  玖佰陸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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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紘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