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7159號
PCDV,104,司促,37159,2015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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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7159號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債 務 人 鄭勝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陸仟柒佰捌拾壹
  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九十五年一月二十
  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
  十五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伍仟捌佰捌拾壹
  元,及其中貳萬玖仟肆佰肆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
  十六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
  四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
  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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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