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6883號
PCDV,104,司促,36883,2015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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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6883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劉冠廷即劉炬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叁拾貳萬捌仟柒佰零
  柒元,及其中柒萬壹仟柒佰陸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暨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叁佰元,連
  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連
  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惟
  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劉冠廷即劉炬宏於民國88年7 月23日向聲請人請
   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
   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
   繳款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墊款日起至清償日止,
   依適用利率計算利息,其利率之適用:於104 年8 月31日
   前,按年息利率百分之19.71 (日息萬分之5.4 )計算,
   於104 年9 月1 日後,按年息利率百分之15(日息約萬分
   之4.1 )計算,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
   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
   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下同)300 元
   ;連續2 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 個月計付違約金400
   元,連續3 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 個月計付違約金50
   0 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
   3.5%加上100 元計算之手續費。
(二)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至92年3 月25日止共消費簽帳71,7
   69元整未按期給付,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
   付責任,並應給付自104 年1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
   及違約金(即逾期手續費)。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0八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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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