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6856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 務 人 陳鼎文即陳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仟萬元,及自民國
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
三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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