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6837號
債 權 人 台灣順豐速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學芬
債 務 人 劉昱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陸仟零柒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玖仟伍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
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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