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6837號
PCDV,104,司促,36837,2015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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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6837號
債 權 人 台灣順豐速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學芬
債 務 人 劉昱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陸仟零柒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玖仟伍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
  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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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順豐速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