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6739號
PCDV,104,司促,36739,2015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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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6739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債 務 人 應德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玖佰貳拾肆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
  自民國(下同)095年8月21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
  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商銀),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
  商銀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二) 緣債務人應德寶於民國093年4月 間與聲請人訂立信
  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
  之約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
  繳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9.7
  1(日息萬分之5.4)計付之利息(併按銀行法第47條之1第二項
  修法規定至民國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300
  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 400元,延滯
  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 500元,延滯
  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
  上限。債務人自民國104年8月15日起即未繳納,覆經催討,
  迄未清償,至民國104年11月9日止尚積欠信用卡簽帳消費款
  本金11,239元及利息暨違約金5,685元。
  (三)狀請 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保聲請
  人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3673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應德寶  │民國104年11 │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11239 │     │月10日   │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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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