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6662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周政寬
債 務 人 簡勇治即簡嘉宏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簡李美子即簡嘉宏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壹仟壹
佰貳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七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
八月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三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三
年八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叁萬玖仟陸佰壹拾伍元,及自民
國九十四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計算之
利息,與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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