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6662號
PCDV,104,司促,36662,2015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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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6662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周政寬
債 務 人 簡勇治即簡嘉宏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簡李美子即簡嘉宏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壹仟壹
  佰貳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七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
  八月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三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三
  年八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叁萬玖仟陸佰壹拾伍元,及自民
  國九十四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計算之
  利息,與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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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