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6480號
PCDV,104,司促,36480,2015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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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6480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林秋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萬肆仟零叁拾柒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緣相對人林秋圓分別於1 、民國95年01月27日向聲請人借
   款額度最高以新臺幣(下同)70000 元整為限。按年息15
   %固定計算之利息,每月結算乙次,並於約定之每月最低
   應付款繳款( 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2.00%) 截止日之
   翌日直接計入借款人尚未清償之本金金額。期間如未依約
   繳納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
   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15%
   計付。及於2 、民國94年01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1500
   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
   按60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
   ,利息按年息15%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
   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
   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
   還全部借款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 上開相對人借款合計為204037元整,其餘部份詳如附表所
   示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
   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
   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
   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及違約金。
(三)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 八條
   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4 年度司促字第36480 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秋圓  │自民國95年03│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75442 │     │月30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林秋圓  │自民國95年06│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128595│     │月21日起  │      │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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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