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6480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林秋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萬肆仟零叁拾柒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緣相對人林秋圓分別於1 、民國95年01月27日向聲請人借
款額度最高以新臺幣(下同)70000 元整為限。按年息15
%固定計算之利息,每月結算乙次,並於約定之每月最低
應付款繳款( 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2.00%) 截止日之
翌日直接計入借款人尚未清償之本金金額。期間如未依約
繳納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
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15%
計付。及於2 、民國94年01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1500
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
按60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
,利息按年息15%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
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
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
還全部借款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 上開相對人借款合計為204037元整,其餘部份詳如附表所
示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
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
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
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及違約金。
(三)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 八條
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4 年度司促字第36480 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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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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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林秋圓 │自民國95年03│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75442 │ │月30日起 │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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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林秋圓 │自民國95年06│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128595│ │月21日起 │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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