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6445號
PCDV,104,司促,36445,2015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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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6445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柯亞杏即柯白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壹萬零肆佰玖拾肆元,及
  其中新臺幣柒萬貳仟陸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下同)一百零四
  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下同)參佰
  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
  ,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
  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柯亞杏即柯白玫於民國( 下同)89 年10月 4
  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
  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
  應於次月繳款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墊款日起至清償
  日止,依適用利率計算利息( 其利率之適用,於104 年8 月
  31日前,按年息利率百分之19.71(日息萬分之5.4)計算,於
  104 年9 月1 日後,按年息利率百分之15( 日息約萬分之4.
  1)計算) ,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
  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 月) 繳款
  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 元;連續2 個月發生繳款延滯
  時,第2 個月計付違約金400 元,連續3 個月發生繳款延滯
  時,第3 個月計付違約金500 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
  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 元計算之手續
  費。
  (二)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至92年12月25日止共消費簽帳
  新臺幣72,698元整未按期給付,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
  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自104 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之利息及違約金(即逾期手續費)。故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
  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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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