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3893號
債 權 人 福田皇家世界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源蘭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秋晃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 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 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 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 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 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 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 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秋晃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 民國104 年11月5 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內補正「㈠補以債 務人陳秋晃為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7 樓房屋區分 所有權人之建物第一類謄本。㈡補福田皇家世界公寓大廈管 理委員會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及足資識別何人為 現任主任委員之釋明文件。㈢補債務人陳秋晃最新之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債權人已於104 年11月9 日收受 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 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