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原訴字第8號
上 訴 人 陶氏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氏玉泉、阮星云、阮沛蓁、陳皓偉、黃
肇毅、陳亦豊、徐煥強、徐永光、杜美芬、蘇暐中、蘇建興因本
院104 年度原訴字第8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
院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
仟叁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駁回其第二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怡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