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122號
原 告 劉祐溥
陳宏庠
被 告 財團法人台北縣私立真光教養院
法定代理人 胡繼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設址地係在新北市○○區○○街00號,原告等人工 作地點也是在新北市新店區,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李略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