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3221號
PCDV,103,訴,3221,20151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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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221號
上 訴 人 林 世 
      林勇雄 
      林斌明 
      林斌南 
      林斌穗 
      沈林明爵
      林明月 
      林靜怡 
兼 上 8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斌福 
被 上訴人 林盛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
服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322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
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
為新台幣(下同)1,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9,32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宜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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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