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572號
PCDV,103,訴,1572,20151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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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572號
原   告 林如美 
訴訟代理人 李承志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文承律師
被   告 仕佶紙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秀珍 
訴訟代理人 林莅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1月19日所
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一、程序方面」第十行「並經全體股東決議選任林如美為清算人」、第十四、十五行「並應以林如美為其法定代理人」之記載,應更正為「並經全體股東決議選任李秀珍為清算人」、「並應以李秀珍為其法定代理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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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仕佶紙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