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572號
PCDV,103,訴,1572,201512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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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572號
上 訴 人 林如美
被 上訴人 仕佶紙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秀珍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
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211,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467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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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仕佶紙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