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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565號
PCDV,103,訴,1565,201512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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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565號
上 訴 人 李繼旺
      李繼全
      李丹月
      李丹貴
      楊月美
      李文斌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孟賢因103年度訴字第1565號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34萬46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1547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莊川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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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