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565號
上 訴 人 李繼旺
李繼全
李丹月
李丹貴
楊月美
李文斌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孟賢因103年度訴字第1565號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34萬46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1547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莊川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