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4年度,268號
PCDM,104,附民,268,2015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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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268號
原   告 蕭廖幸子
      蕭献堂
      蕭滄釜
      蕭麗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智潔律師
      林厚成律師
被   告 蕭文淵
      呂嘉凌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104年度易字第271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蕭文淵呂嘉凌被訴偽造文書案 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鄭凱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彭秀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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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