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04年度,31號
PCDM,104,金訴,31,2015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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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金訴字第3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明德
上列被告因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
偵字第1857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明德共同犯期貨交易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三款之非法經營期貨交易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事 實
一、林明德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張」之成年男子,均 明知未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許可取得期貨商資格,不得 經營期貨交易業務,竟共同基於非法經營期貨交易業務之犯 意聯絡,自民國103 年6 月中旬某日起至104 年5 月初止, 由林明德在位於新北市○○區○○路000 號之「好友鵝肉店 」內以筆記型電腦上網架設地下期貨公司網站,「小張」則 負責以電話招攬客戶及接受客戶電話下單,仿照合法期貨市 場中有關「臺灣證券交易所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期貨」交易 時間暨方式,以臺灣股價指數期貨(下稱臺股指數)、美國 道瓊股價指數期貨(下稱道瓊指數)、外幣期貨等作為交易 標的,原則上均於當日以臺股指數、道瓊指數及外幣期貨等 金融商品之漲、跌點數為計算標的,以「口」為交易單位, 每口漲跌分別以新臺幣(下同)100 元或200 元計價,客戶 每次下單交易另需繳納100 元至200 元不等之手續費,再利 用無須繳交保證金為誘因,對外招攬如附表所示之客戶黃惠 貞、林允棟吳紅璃、蔡林聰、朱平貴林素珠林淑琴黃素珍施純絹徐灝翔林何斯萍陳高峯徐火永、陳 信宏、劉易霖林柳利王伯鈞莊承璋劉清恭江國雍黃瑞豐、蔡蕙斌、郭玳麟、林唐和劉新益施忠義、吳 玉嘉、陳宇柔黃金志黃靜宜陳國泰古志明黃文隆辜春鐘陳皇安陳聯鴻薛國祥謝素卿周進龍、李 陳碧瑜李偉男陳振敦、林秀娟、劉俊德楊水源、林鈺 筌及賴春丞等人(上開47人所涉違反期貨交易法犯嫌,另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確定)開設 個人專屬帳號,由如附表所示之客戶撥打電話或連結網際網 路網址「f747.cc 」之方式下單確認價位、空單或多單及口 數,然林明德及「小張」實際上並未將如附表所示之客戶之 買賣下單至合法期貨交易市場,係與如附表所示之客戶以買



空、賣空、當日沖銷之方式結算損益,若如附表所示之客戶 下單買「多」(即股價指數或股價上漲),而上開指數或股 價確實上漲,則以100 元或200 元乘以客戶下單時與賣出時 之差額點數,即為客戶每口所賺得款項,反之,倘上開指數 或股價下跌,則為客戶每口所損失款項;若如附表所示之客 戶下注買「空」(即股價指數或股價下跌),而上開指數或 股價確實下跌,則以100 元或200 元乘以客戶下單時與賣出 時之差額點數,即為客戶每口所賺得款項,反之,倘上開指 數或股價上漲,則為客戶每口所損失款項,林明德及「小張 」並以不知情之陳嘉全(所涉違反期貨交易法犯嫌,另由同 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北新 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件帳戶)與如附表 所示之客戶持用如附表所示帳戶對匯盈虧,藉此方式非法經 營地下期貨交易業務以營利。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之認定: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 條之規定, 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 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 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 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亦定有明文。 本判決所援引之下列事證,或有部分證據屬被告林明德以外 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而為傳聞證據,就上開事證,公訴人 及被告均明知此情,且皆未於本院審理過程中聲明異議,又 本院審酌前開證據並無違法取證之情事,與本案相關之待證 事實具有關連性,是認適當作為證據,依前開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之5 之規定,認上開證據均具有證據能力。二、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得心證之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審 理時均坦承不諱【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 第18574 號偵查卷(下稱偵卷)第15至17頁、第674 至675 頁;本院卷第16至19頁、第37頁】,核與證人陳嘉全於警詢 及偵查中證稱本件帳戶係其交予被告使用等情節相符(詳偵 卷第10至12頁、第674 至675 頁),並有本件帳戶相關之客 戶地址條列印、開戶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



資料- 財金交易等在卷可稽(詳偵卷第19至64頁),另有如 附表證據名稱及卷證出處欄所載之各項證據存卷可考,被告 之任意性自白既有上開證據可資佐證,堪信為真實。本案事 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按期貨交易屬高度風險之財物槓桿工具,為管理交易風險 ,確保履約能力,對於受客戶高度信賴之期貨交易經營商 ,其成立採取「許可主義」,即須有一定資本以上、負責 人及業務員均須具一定資格,亦須取得合格之證照始得成 立;其分支機構亦須具備一定條件,經主管機關許可始得 設立,此觀期貨交易法第56條規定甚明。若未擁有合法期 貨商執照,從事期貨交易業務,即為法所不許。而同法第 112 條第3 款所定之擅自經營期貨交易業務,係指未經許 可,反覆從事期貨交易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者而言。又 因「股市是經濟的櫥窗」,此未經許可,擅自經營之地下 期貨,與合法期貨固均含有高度射倖性,但並非所有射倖 性之行為皆歸類為賭博。地下期貨與合法之臺指期貨交易 ,固然均以指數變化決定輸贏,同樣依數字決算勝敗,沒 有實物交易。但期貨交易所開設台指期貨交易之目的,在 於提供市場參與者預測未來經濟發展趨勢,而能預作避險 或套利。看多或看空乃繫於參與者之眼光,不純然依靠機 率,不能與擲骰子或玩麻將相類比。勝敗有時固決定於運 氣,但此祇能說明期貨交易帶有一點賭博、投機之成分存 在,絕非全然係賭博。況查地下期貨之違法性,在於可能 反而影響正常期貨交易,吸納期貨市場眾多資金,使正常 期貨規模萎靡不振,減少政府之期貨交易稅收,更可能因 此導致股市異常暴漲暴跌。此與賭博罪重在維護社會善良 風氣,所保護之法益迥然不同,是以此類地下期貨經濟行 為自不能以賭博罪論擬替代。又臺灣期貨交易所訂定之「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期貨契約交易規則」(下稱期貨 契約交易規則)第10條、第15條第1 項固分別規定:「本 契約之買賣申報以電腦自動撮合。撮合方式開盤採集合競 價,開盤後採逐筆撮合。」「期貨商受託買賣本契約,應 於受託前按受託買賣之合計數量預先收足交易保證金,並 自成交日起迄交割期限屆至前,按每日結算價逐日計算每 一委託人持有部位之權益,合併計入委託人之保證金帳戶 餘額。」然此係針對合法經營臺灣期貨交易所股價指數期 貨所作之規定,至於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臺股指數期貨 交易之業者,其擅自經營者是否為臺股指數期貨,仍須按 股價指數期貨交易契約之定義決之,非謂其經營方式,有



部分與上開期貨契約交易規則不符,即謂非屬股價指數期 貨契約交易(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675號、98年度台 上字第5277號、102 年度台上字第1255號判決意旨可資參 照)。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期貨交易法第56條第1 項而應依同法 第112 條第3 款規定處罰之非法經營期貨交易業務罪。被 告與綽號「小張」之成年男子,就上開犯行間,有犯意聯 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又期貨交易法第56條第 1 項規定「非期貨商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不得經營期貨 交易業務」之所謂業務,係指以反覆經營期貨交易行為為 目的之社會活動者而言,性質上本即包含繼續多次經營期 貨之交易行為,為單純一罪(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48 20號判決意旨參照);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 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 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 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 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 ,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 」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 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 為概念者即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 參照),是以,被告自103 年6 月中旬某日起至104 年5 月初止,於上開期間反覆經營期貨交易業務,應係基於一 個經營業務目的所為之數次交易行為,應論以「集合犯」 之包括一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法律禁制,因貪 圖不正利益,未經許可非法經營地下期貨交易業務,足以 影響正常股市及期貨市場之發展及金融秩序,行為應予非 難,兼衡其素行、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任餐飲業而家庭 經濟勉持之生活狀況(詳被告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 )、非法經營地下期貨業務之動機、目的、營業期間、經 營規模、犯罪分工程度,及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 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憑,其因一時短於思慮,致罹刑章,犯罪後已 坦認犯行,尚具悔意,足認被告經此次偵審程序及科刑宣 告後,當能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且鑑於短期自由刑 之流弊,本院審慎考量全案情節,認本案對於被告所科之 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規 定併諭知緩刑2 年,以啟自新。又為使被告從中深切記取



教訓,及強化其法治之觀念,避免其再度犯罪,暨考量被 告於本院審理時表示可負擔公益捐之意願(詳本院卷第37 頁反面),爰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 款、第5 款規定, 諭知被告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 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40小時 之義務勞務;並應於緩刑期間內向公庫支付10萬元;再依 刑法第93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以收矯正被告及社會防衛之效。倘被告違反上開應行負 擔之事項且情節重大者,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 之規定,其緩刑之宣告仍得由檢察官向本院聲請撤銷,附 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期貨交易法第56條第1 項、第112 條第3 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 款、第5 款、第93條第1 項第2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曾開源偵查起訴,由檢察官許宏緯到庭執行公訴。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 瑜 玲

法 官 洪 任 遠

法 官 劉 凱 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 伶 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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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客戶名稱 │使用帳戶 │證據名稱及卷證出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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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黃惠貞黃惠貞申設之國泰世華│證人黃惠貞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
│ │ │商業銀行松山分行帳號│述(詳偵卷第153 至154 頁、第│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691至694頁) │
│ │ │ ├──────────────┤
│ │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客戶基本資料│
│ │ │ │查詢、交易明細(詳偵卷第156 │
│ │ │ │至159頁) │




├──┼─────┼──────────┼──────────────┤
│ 2 │林允棟林允棟申設之永豐銀行│證人林允棟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
│ │ │深坑分行帳號00000000│述(詳偵卷第160 至161 頁、第│
│ │ │618026號帳戶 │679至682頁) │
│ │ │ ├──────────────┤
│ │ │ │永豐銀行客戶基本資料表、帳戶│
│ │ │ │往來明細(詳偵卷第163 至166 │
│ │ │ │頁) │
├──┼─────┼──────────┼──────────────┤
│ 3 │吳紅璃 │蔡雅旻申設之合作金庫│證人吳紅璃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
│ │ │商業銀行大坪林分行帳│述(詳偵卷第167 至168 頁、第│
│ │ │號0000000000000 號帳│679至682頁 ) │
│ │ │戶 ├──────────────┤
│ │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坪林分行10│
│ │ │ │4 年3 月23日合金大坪林字第10│
│ │ │ │00000000號函暨所附新開戶建檔│
│ │ │ │登錄單、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
│ │ │ │(詳偵卷第171 至173 頁) │
├──┼─────┼──────────┼──────────────┤
│ 4 │蔡林聰 │蔡林聰申設之中國信託│證人蔡林聰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
│ │ │商業銀行桃園分行帳號│述(詳偵卷第174 至175 頁、第│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679至682頁) │
│ │ │ ├──────────────┤
│ │ │ │客戶地址條列印、存款交易明細│
│ │ │ │(詳偵卷第177 至179 頁) │
├──┼─────┼──────────┼──────────────┤
│ 5 │朱平貴朱平貴申設之中國信託│證人朱平貴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
│ │ │商業銀行永康分行帳號│述(詳偵卷第180 至181 頁、第│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679至682頁) │
│ │ │ ├──────────────┤
│ │ │ │客戶地址條列印、存款交易明細│
│ │ │ │(詳偵卷第183 至190 頁) │
├──┼─────┼──────────┼──────────────┤
│ 6 │林素珠林素珠申設之中國信託│證人林素珠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
│ │ │銀行新興分行帳號1965│述(詳偵卷第191 至192 頁、第│
│ │ │00000000號帳戶 │679至682頁) │
│ │ │ ├──────────────┤
│ │ │ │客戶地址條列印、存款交易明細│
│ │ │ │(詳偵卷第194 至202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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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林淑琴林淑琴申設之華南商業│證人林淑琴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
│ │ │銀行北臺中分行帳號42│述(詳偵卷第203 至204 頁、第│
│ │ │0000000000號帳戶 │679至682頁) │
│ │ │ ├──────────────┤
│ │ │ │手機訊息列印畫面、華南商業銀│
│ │ │ │行客戶資料整合查詢、交易明細│
│ │ │ │(詳偵卷第206至208頁) │
├──┼─────┼──────────┼──────────────┤
│ 8 │黃素珍黃素珍申設之國泰世華│證人黃素珍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
│ │ │商業銀行忠孝分行帳號│述(詳偵卷第209 至210 頁、第│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679至682頁) │
│ │ │ ├──────────────┤
│ │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客戶基本資料│
│ │ │ │查詢、交易明細(詳偵卷第212 │
│ │ │ │至217頁) │
├──┼─────┼──────────┼──────────────┤
│ 9 │施純絹施純絹申設之中國信託│證人施純絹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
│ │ │商業銀行東湖簡易型分│述(詳偵卷第218 至219 頁、第│
│ │ │行帳號000000000000號│685至688頁) │
│ │ │帳戶 ├──────────────┤
│ │ │ │客戶地址條列印、存款交易明細│
│ │ │ │(詳偵卷第221 至227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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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徐灝翔徐灝翔申設之中國信託│證人徐灝翔於警詢中之證述(詳│
│ │ │商業銀行基隆分行帳號│偵卷第228 至229 頁)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客戶地址條列印、存款交易明細│
│ │ │ │(詳偵卷第231 至241 頁) │
├──┼─────┼──────────┼──────────────┤
│ 11 │林何斯萍林何斯萍申設之中國信│證人林何斯萍於警詢及偵查中之│
│ │ │託商業銀行林口分行帳│證述(詳偵卷第242 至243 頁、│
│ │ │號000000000000號帳戶│第685至688頁) │
│ │ │ ├──────────────┤
│ │ │ │客戶地址條列印、存款交易明細│
│ │ │ │(詳偵卷第245 至253 頁) │
├──┼─────┼──────────┼──────────────┤
│ 12 │陳高峰陳高峰申設之華南商業│證人陳高峰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
│ │ │銀行新生分行帳號1132│述(詳偵卷第254 至255 頁、第│
│ │ │00000000號帳戶 │685至688頁) │
│ │ │ ├──────────────┤




│ │ │ │華南商業銀行客戶資料整合查詢│
│ │ │ │、交易明細(詳偵卷第257 至25│
│ │ │ │9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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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徐火永 │徐火永申設之中國信託│證人徐火永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
│ │ │商業銀行台中分行帳號│述(詳偵卷第260 至261 頁、第│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685至688頁) │
│ │ │ ├──────────────┤
│ │ │ │客戶地址條列印、存款交易明細│
│ │ │ │(詳偵卷第263 至266 頁) │
├──┼─────┼──────────┼──────────────┤
│ 14 │陳信宏 │陳信宏申設之中華郵政│證人陳信宏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
│ │ │竹塘郵局帳號00000000│述(詳偵卷第267 至268 頁、第│
│ │ │128004號帳戶 │685至688頁) │
│ │ │ ├──────────────┤
│ │ │ │客戶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
│ │ │ │詳偵卷第270至271頁) │
├──┼─────┼──────────┼──────────────┤
│ 15 │劉易霖劉易霖申設之中華郵政│證人劉易霖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
│ │ │高雄民族社區郵局帳號│述(詳偵卷第272 至273 頁、第│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685至688頁) │
│ │ │ ├──────────────┤
│ │ │ │客戶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
│ │ │ │詳偵卷第275至276頁) │
├──┼─────┼──────────┼──────────────┤
│ 16 │林柳利林柳利申設之中國信託│證人高偉育於警詢中之證述、證│
│ │ │商業銀行新竹分行帳號│人林柳利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 │ │000000000000號帳戶、│(詳偵卷第459 至460 頁、第27│
│ │ │高偉育申設之中國信託│7至278頁、第685至688頁) │
│ │ │商業銀行敦北分行帳號├──────────────┤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客戶地址條列印、存款交易明細│
│ │ │ │(詳偵卷第280 至296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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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王泊鈞王泊鈞申設之中華郵政│證人王泊鈞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
│ │ │路竹一甲郵局帳號0101│述(詳偵卷第297 至298 頁、第│
│ │ │0000000000號帳戶 │691至694頁) │
│ │ │ ├──────────────┤
│ │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4 年3 │
│ │ │ │月4 日儲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
│ │ │ │所附客戶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清│




│ │ │ │單(詳偵卷第300至303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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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莊承璋莊承璋申設之永豐銀行│證人莊承璋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
│ │ │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述(詳偵卷第304 至305 頁、第│
│ │ │063732號帳戶 │691至694頁) │
│ │ │ ├──────────────┤
│ │ │ │永豐銀行客戶基本資料表、帳戶│
│ │ │ │往來明細(詳偵卷第307 至312 │
│ │ │ │頁) │
├──┼─────┼──────────┼──────────────┤
│ 19 │劉清恭劉憲政申設之台新國際│證人劉清恭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
│ │ │商業銀行苓雅分行帳號│述(詳偵卷第313 至314 頁、第│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691至694頁) │
│ │ │ ├──────────────┤
│ │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4 年3 月9 │
│ │ │ │日台新作文字第00000000號函暨│
│ │ │ │所附台幣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 │ │ │(詳偵卷第316至348-1頁) │
├──┼─────┼──────────┼──────────────┤
│ 20 │江國雍江國雍申設之永豐銀行│證人江國雍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
│ │ │淡水簡易型分行帳號18│述(詳偵卷第349 至351 頁、第│
│ │ │000000000000號帳戶、│691至694頁) │
│ │ │丁美蟬申設之合作金庫├──────────────┤
│ │ │商業銀行淡水分行帳號│永豐銀行客戶基本資料表、帳戶│
│ │ │0000000000000號帳戶 │往來明細、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淡│
│ │ │ │水分行104 年3 月5 日合金淡存│
│ │ │ │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新開│
│ │ │ │戶建檔登錄單、歷史交易明細查│
│ │ │ │詢結果(詳偵卷第353 至363 頁│
│ │ │ │) │
├──┼─────┼──────────┼──────────────┤
│ 21 │黃瑞豐黃瑞豐申設之臺灣銀行│證人黃瑞豐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
│ │ │新竹科學園區分行帳號│述(詳偵卷第349 至351 頁、第│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691至694頁) │
│ │ │ ├──────────────┤
│ │ │ │臺灣銀行新竹科學園區分行104 │
│ │ │ │年3 月11日竹科營字第00000000│
│ │ │ │271 號函暨所附綜合存款印鑑卡│
│ │ │ │、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
│ │ │ │詳偵卷第367 至371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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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蔡蕙斌 │蔡蕙斌申設之玉山銀行│證人蔡蕙斌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
│ │ │澄清分行帳號00000000│述(詳偵卷第372 至373 頁、第│
│ │ │45463號帳戶 │691至694頁) │
│ │ │ ├──────────────┤
│ │ │ │玉山銀行客戶基本資料印錄、交│
│ │ │ │易明細、綜存戶交易資料查詢單│
│ │ │ │(詳偵卷第375 至377 頁) │
├──┼─────┼──────────┼──────────────┤
│ 23 │郭玳麟郭玳麟申設之台北富邦│證人郭玳麟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
│ │ │商業銀行懷生分行帳號│述(詳偵卷第378 至379 頁、第│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691至694頁) │
│ │ │ ├──────────────┤
│ │ │ │存摺存戶內容查詢列印、台北富│
│ │ │ │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4 年│
│ │ │ │3 月2 日北富銀集作字第104000│
│ │ │ │1396號函暨所附交易明細(詳偵│
│ │ │ │卷第381至386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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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林唐和 │林唐和申設之華南商業│證人林唐和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
│ │ │銀行長安分行帳號1452│述(詳偵卷第387 至388 頁、第│
│ │ │00000000號帳戶 │691至694頁) │
│ │ │ ├──────────────┤
│ │ │ │華南商業銀行客戶資料整合查詢│
│ │ │ │、交易明細(詳偵卷第390 至39│
│ │ │ │1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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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劉新益劉新益申設之台新國際│證人劉新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
│ │ │商業銀行新莊分行帳號│述(詳偵卷第392 至393 頁、第│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703至706頁) │
│ │ │ ├──────────────┤
│ │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4 年3 月9 │
│ │ │ │日台新做文字第00000000號函暨│
│ │ │ │所附台幣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 │ │ │(詳偵卷第395至398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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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施忠義施忠義申設之第一銀行│證人施忠義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
│ │ │商業五股工業區分行帳│述(詳偵卷第399 至400 頁、第│
│ │ │號00000000000號帳戶 │697至700頁) │
│ │ │ ├──────────────┤




│ │ │ │第一商業銀行五股工業區分行10│
│ │ │ │4 年3 月9 日一五股工字第0008│
│ │ │ │號函暨所附顧客資料查詢單、存│
│ │ │ │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詳│
│ │ │ │偵卷第402至408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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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吳玉嘉林慧卿申設之中國信託│證人吳玉嘉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
│ │ │商業銀行右昌簡易型分│述(詳偵卷第409 至410 頁、第│
│ │ │行帳號000000000000號│697至700頁) │
│ │ │帳戶 ├──────────────┤
│ │ │ │客戶地址條列印、存款交易明細│
│ │ │ │(詳偵卷第412 至413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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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陳宇柔陳宇柔申設之中國信託│證人陳宇柔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
│ │ │商業銀行民生分行帳號│述(詳偵卷第414 至415 頁、第│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697至700頁) │
│ │ │ ├──────────────┤
│ │ │ │客戶地址條列印、存款交易明細│
│ │ │ │(詳偵卷第418 至421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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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黃金志黃金志申設之彰化商業│證人黃金志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
│ │ │銀行城內分行帳號3010│述(詳偵卷第425 至428 頁、第│
│ │ │0000000000號帳戶 │697至700頁) │
│ │ │ ├──────────────┤
│ │ │ │彰化商業銀行作業處104 年3 月│
│ │ │ │9 日彰作管字第00000000號函暨│
│ │ │ │所附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存摺存│
│ │ │ │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詳│
│ │ │ │偵卷第425至428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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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黃靜宜黃靜宜申設之臺北富邦│證人黃靜宜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
│ │ │商業銀行永春分行帳號│述(詳偵卷第429 至430 頁、第│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697至700頁) │
│ │ │ ├──────────────┤
│ │ │ │存摺存戶內容查詢列印、台北富│
│ │ │ │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4 年│
│ │ │ │3月2日北富銀集作字第00000000│
│ │ │ │96號函暨所附往來明細表(詳偵│
│ │ │ │卷第432 至434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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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陳國泰陳國泰申設之永豐銀行│證人陳國泰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
│ │ │深坑分行帳號00000000│述(詳偵卷第435 至436 頁、第│
│ │ │617806號帳戶 │697至700頁) │
│ │ │ ├──────────────┤
│ │ │ │永豐銀行客戶基本資料表、帳戶│
│ │ │ │往來明細(詳偵卷第438 至439 │
│ │ │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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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古志明古志明申設之華南銀行│證人於古志明警詢及偵查中之證│
│ │ │商業頭份分行帳號3212│述(詳偵卷第440 至441 頁、第│
│ │ │00000000號帳戶 │697至700頁) │
│ │ │ ├──────────────┤
│ │ │ │華南商業銀行客戶資料整合查詢│
│ │ │ │、交易明細(詳偵卷第443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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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黃文隆黃文隆申設之中華郵政│證人黃文隆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
│ │ │成功郵局帳號00000000│述(詳偵卷第444 至445 頁、第│
│ │ │132760號帳戶 │703至706頁) │
│ │ │ ├──────────────┤
│ │ │ │客戶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
│ │ │ │詳偵卷第447至448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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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辜春鐘辜春鐘申設之中國信託│證人辜春鐘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
│ │ │商業銀行台中分行帳號│述(詳偵卷第449 至450 頁、第│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703至706頁) │
│ │ │ ├──────────────┤
│ │ │ │客戶地址條列印、存款交易明細│
│ │ │ │(詳偵卷第452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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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陳皇安陳皇安申設之臺灣土地│證人陳皇安於警詢中之證述(詳│
│ │ │銀行斗六分行帳號0270│偵卷第453至454頁) │
│ │ │00000000號帳戶 ├──────────────┤
│ │ │ │臺灣土地銀行斗六分行104 年3 │
│ │ │ │月11日斗六存字第0000000000號│
│ │ │ │函暨所附帳戶基本資料查詢、客│
│ │ │ │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詳偵卷第│
│ │ │ │457至458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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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陳聯鴻陳聯鴻申設之板信商業│證人陳聯鴻於偵查中之證述(詳│
│ │ │銀行秀朗分行帳號2975│偵卷第703至706頁) │




│ │ │000000000號帳戶 ├──────────────┤
│ │ │ │板信商業銀行集中作業中心104 │
│ │ │ │年3 月4 日板信集中字第104747│
│ │ │ │0241號函暨所附客戶基本資料查│
│ │ │ │詢、交易明細表(詳偵卷第464 │
│ │ │ │至469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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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薛國祥薛國祥申設之台北富邦│證人薛國祥於偵查中之證述(詳│
│ │ │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偵卷第703至706頁) │
│ │ │8625號帳戶 ├──────────────┤
│ │ │ │存摺存戶內容查詢列印、台北富│
│ │ │ │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4 年│
│ │ │ │3月2日北富銀集作字第00000000│
│ │ │ │96號函暨所附往來明細表(詳偵│
│ │ │ │卷第473 至482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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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謝素卿謝素卿申設之中國信託│證人謝素卿於偵查中之證述(詳│
│ │ │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偵卷第703至706頁) │
│ │ │4894號帳戶 ├──────────────┤
│ │ │ │客戶地址條列印、存款交易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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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