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5804號
PCDM,104,聲,5804,2015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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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580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朝源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76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朝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朝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3 月確定,於民國102 年 6 月26日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於104 年12月25日經法務部 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本院 以101 年度簡字第7747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101 年度易字 第2525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有期徒刑7 月,101 年度易字 第3960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102 年度易字第851 號判處有 期徒刑7 月確定,上開五罪經本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3844號 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4 月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02 年度易字第2254號判處有期 徒刑7 月,及102 年度審易字第1231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 定,以上二罪經本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1560號裁定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11月確定,並接續執行,其刑期起算日為102 年6 月26日,而於104 年12月25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授矯字第 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了日為105 年7 月29日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 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件在卷足稽。從而,本件 聲請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 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廖怡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5 日內抗告
書記官 金和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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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