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5390號
PCDM,104,聲,5390,2015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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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539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延收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69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延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延收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 年2 月確定,於民國102 年1 月31日送 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 年12月7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 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1976號判 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 月、8 月、3 月(共10罪),應執行 有期徒刑3 年確定;又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 字第2503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 月、4 月,應執行有期 徒刑7 月確定;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 101 年度訴字第246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開數 罪嗣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287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2 月確定。上述徒刑自102 年1 月31日入監執行,嗣受刑 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5 年10月8 日,依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5 年8 月23日 ,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4 年12月7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 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聲請人 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正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慧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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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