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531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盟華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交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68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盟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盟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 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0 年 6 月3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 年11月27日核准假釋 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情。二、經查,受刑人許盟華前於99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 0年度易字第359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再於100年間, 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簡字第10 74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本院以100年度簡字第2339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 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2207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5月、1年2月、11月,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上易字 第2392號駁回上訴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 易字第2309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簡字第2273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 度簡字第5534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開案件嗣經本院 以101年度聲字第113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確定, 於100年6月3日入監服刑。嗣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 刑滿日期為106年2月16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 數為11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5年10月29日,此 有法務部矯正署104年11月27日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 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 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核無不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謝梨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上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