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交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5286號
PCDM,104,聲,5286,2015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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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5286號
聲 請 人 葉軒廷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林曜辰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強盜等案件(104 年度訴字第725 號),聲
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刑事聲請具保狀所載(如附件)。二、茲聲請人即被告葉軒廷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以聲請人有 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3 款所定之 情形,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而 於民國104 年8 月6 日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於104 年10月14日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嗣於104 年10月 30日訊問聲請人後,認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所定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而裁定自104 年 11月6 日起延長羈押2 月。又聲請人所涉本案強盜等犯行, 業經本院於104 年10月30日以104 年度訴字第725 號判決判 處有期徒刑8 年、4 年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 年6 月在案 ,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後,已於104 年12月7 日繫屬臺灣高 等法院以104 年度上訴字第3022號案件審理中,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是聲請人容非本院羈押 之被告,所請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怡貞
法 官 黃沛文
法 官 張景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語嫣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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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