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527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珉浩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
4年度執聲沒字第7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珉浩因於民國103 年8 月12日在網路 上販售其所有之附表編號1 所示之經非法改裝防盜拷措施之 XBOX360 ARCADE遊戲主機1 台(下稱非法改機主機)、同表 編號2 至22所示之非法重製遊戲光碟22片(下稱盜版遊戲光 碟),係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2 、3 項、商標法第97 條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 年度偵字 第24375 號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書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 1 年(下稱本件緩起訴處分書),於104 年11月9 日緩起訴 期間滿。扣案之上開非法改機主機、盜版遊戲光碟(保管字 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紅保字第2982號), 屬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二、按「犯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五條至第九十六條 之一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 第九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罪者,其得沒 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98條定有明 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 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另「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 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 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 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亦有 明文規定。
三、被告前經警查獲販賣附表所示之物,經檢察官偵查認其販賣 附表編號2 至23所示之盜版遊戲光碟,係涉犯著作權法第91 條第2 項、第3 項之公開陳列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罪嫌、 商標法第97條之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嫌,而以本件 緩起訴處分書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自103 年11月10 日起至104 年11月9 日止,且緩起訴期間已滿未經撤銷等情 ,業經本院核閱卷證無誤,並有前揭緩起處分書、執行緩起 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經查:
㈠扣案如附表編號2 至23所示之盜版遊戲光碟,為供被告犯罪 所用之物,且依著作權法第98條後段規定,屬絕對義務沒收
之物,自應由本院依法宣告沒收。是就檢察官此部分之聲請 ,自應准許。
㈡按「著作權人所採取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著作之防盜拷 措施,未經合法授權不得予以破解、破壞或以其他方法規避 之。(以上第1 項)破解、破壞或規避防盜拷措施之設備、 器材、零件、技術或資訊,未經合法授權不得製造、輸入、 提供公眾使用或為公眾提供服務。(以上第2 項)」、「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一、…。二、違反 第八十條之二第二項規定者。」,著作權法第80條之2 、第 96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查以,附表編號1 所示之非法改機 主機,係經非法改裝防盜拷措施之主機,且係被告擬隨同附 表所示之盜版遊戲光碟一併出售之物品,自屬被告將有規避 防盜拷措施之器材提出於公開市場販售流通,而屬提供公眾 使用之行為,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書雖漏未認此部分罪嫌,惟 此部分犯行已記載於緩起訴處分書內,且經檢察官聲請併為 沒收,則就該非法改機主機,仍應認屬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 ,而應由本院依法沒收,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59 條之1 ,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世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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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保管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紅保字第298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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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扣案物種類/名稱 │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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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非法改機主機 │XBOX360 ARCADE主機(經非法改裝防盜拷措施) │1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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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盜版遊戲光碟 │真三國無雙5 │1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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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盜版遊戲光碟 │鋼彈無雙2 │1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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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盜版遊戲光碟 │時空幻鏡 │1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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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盜版遊戲光碟 │忍者外傳 2 │1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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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盜版遊戲光碟 │惡魔獵人 │1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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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盜版遊戲光碟 │失落的奧德賽 │1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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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盜版遊戲光碟 │戰爭機器1 │1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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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盜版遊戲光碟 │戰爭機器2 │1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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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盜版遊戲光碟 │藍龍 │1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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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盜版遊戲光碟 │快打旋風 │1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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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盜版遊戲光碟 │魔天驚天錄 │1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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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盜版遊戲光碟 │鐵拳6 │1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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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盜版遊戲光碟 │FORZAZ賽車3 NO.1 │1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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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盜版遊戲光碟 │FORZAZ賽車3 No.2 │1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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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盜版遊戲光碟 │急速快感 │1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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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盜版遊戲光碟 │RGR4賽車 │1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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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盜版遊戲光碟 │熾焰帝國 │1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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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盜版遊戲光碟 │劍魂 │1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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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盜版遊戲光碟 │生死格鬥沙灘排球 │1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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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盜版遊戲光碟 │空戰奇兵 │1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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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盜版遊戲光碟 │生死格鬥4 │1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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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盜版遊戲光碟 │FORZAZ賽車 │1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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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逸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