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智易字,104年度,48號
PCDM,104,智易,48,20151217,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智易字第4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芊樺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
偵字第1419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何芊樺明知刊登於告訴人林婉婷臉書上 之照片共27張,為告訴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攝影著作,未經 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重製、公開傳輸,且明知告訴人 無於愛情公寓交友之意願,竟基於擅自以重製、公開傳輸之 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及誹謗之單一犯意,接續於民國 103 年11月4 日、8 日、12日,在其位於新北市○○區○○ 街00 號3樓之住處內,以手機連結網際網路至「愛情公寓」 網頁,未經告訴人之同意,擅自將上開照片重製在前開網站 之網頁中,供不特定人觀覽而公開傳輸,並以告訴人之就讀 學校及平時所用之暱稱「貓小妃」名義,捏詞傳述「你好我 是Cat Xiao Fei,請多指教唷若晚回了請別介意請別再問電 話了現在暫時不開放給不好意思唷別問些很奇怪的問題我會 考慮是否和你交友看你誠意囉雖然工作很忙但是也想要有一 個可以陪著我的人但那個人是誰呢?希望能夠對我真心我下 班陪我走走逛逛談心有休假陪我看海很喜歡另一半愛我的感 覺,也喜歡陪著另一半去做他想做的事,真愛難尋我珍惜跟 我在一起的每段感情,如不真實,玩玩心態,請別找我唷無 聊可以來我家晃晃沒關係謝謝合作囉愛我的朋友們」等不實 交友內容,足以毀損告訴人之名譽,並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 產權。因認被告涉有違反著作財產權第91條第1 項之擅自以 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 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起訴書誤載為同條之擅自以公 開展示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及刑法第310 條第2 項 之加重誹謗等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而不受理 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 、第303 條第3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本案告訴人林婉婷告訴被告何芊樺涉有違反著作權法 、妨害名譽等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 第1 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第92條之 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及刑法第310 條



第2 項之加重誹謗等罪嫌,依著作權法第100 條本文、刑法 第314 條等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被告與告訴人已於本院 104 年12月3 日準備程序中達成和解,告訴人並當庭撤回告 訴,此有本院上開準備程序筆錄、和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 狀在卷可稽,揆諸上開法條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 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翁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智慧財產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徐嘉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