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移調字,104年度,472號
PCDM,104,審附民移調,472,2015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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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472號
   調 解 筆 錄
  原 告   吳哲銘
  法定代理人 楊靜宜
  法定代理人 吳良輝
  被 告   黃俊維
  法定代理人 黃正陽
  法定代理人 李燕秋
  被 告   謝明翰
  法定代理人 謝宗宏
  法定代理人 陳淑子
  被 告   解智賢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472號因104年度審訴字第
1674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調
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元斐
  書記官  陳永訓
  調解委員 潘 欵
朗讀案由
  原告法定代理人 楊靜宜
  原告法定代理人 吳良輝
  被 告     黃俊維
  被 告     謝明翰
  被 告     解智賢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
法  官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
調解委員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法定代理人 楊靜宜
  原告法定代理人 吳良輝
  被 告     黃俊維
  被 告     謝明翰
  被 告     解智賢
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三人當庭向原告法定代理人表示道歉,原告與被告三人
  無條件達成和解。
二、原告撤回本院104年度審訴字第1674號傷害罪刑事告訴。
三、原告對本案被告王韋翔黃俊維謝明翰解智賢葉韋德
  之其餘民事請求均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
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法定代理人 楊靜宜
              原告法定代理人 吳良輝
              被 告     黃俊維
              被 告     謝明翰
              被 告     解智賢
              調解委員    潘 欵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 陳永訓
              法 官 劉元斐
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永訓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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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