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472號
調 解 筆 錄
原 告 吳哲銘
法定代理人 楊靜宜
法定代理人 吳良輝
被 告 黃俊維
法定代理人 黃正陽
法定代理人 李燕秋
被 告 謝明翰
法定代理人 謝宗宏
法定代理人 陳淑子
被 告 解智賢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472號因104年度審訴字第
1674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調
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元斐
書記官 陳永訓
調解委員 潘 欵
朗讀案由
原告法定代理人 楊靜宜
原告法定代理人 吳良輝
被 告 黃俊維
被 告 謝明翰
被 告 解智賢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
法 官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
調解委員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法定代理人 楊靜宜
原告法定代理人 吳良輝
被 告 黃俊維
被 告 謝明翰
被 告 解智賢
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三人當庭向原告法定代理人表示道歉,原告與被告三人
無條件達成和解。
二、原告撤回本院104年度審訴字第1674號傷害罪刑事告訴。
三、原告對本案被告王韋翔、黃俊維、謝明翰、解智賢、葉韋德
之其餘民事請求均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
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法定代理人 楊靜宜
原告法定代理人 吳良輝
被 告 黃俊維
被 告 謝明翰
被 告 解智賢
調解委員 潘 欵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 陳永訓
法 官 劉元斐
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永訓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