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457號
調 解 筆 錄
原 告 楊淑貞
被 告 姜義展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457號因104年度審訴字第
1713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上午11時48分在本院
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元斐
書記官 陳永訓
調解委員 莊文堅
朗讀案由
原 告 楊淑貞
被 告 姜義展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
法 官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
調解委員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 告 楊淑貞
被 告 姜義展
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伍萬元,於民國104 年12月
15日當庭給付現金完畢,經原告點收無誤,不另給據。
二、原告願宥恕被告本件刑事行為,請法官從輕量刑,給予被告
自新機會。
三、原告對被告姜義展之其餘請求拋棄,但仍保留對被告江權哲
、王祥峰之民事請求權。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
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 告 楊淑貞
被 告 姜義展
調解委員 莊文堅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 陳永訓
法 官 劉元斐
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永訓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