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446號
調 解 筆 錄
原告即被告 李立智
原告即被告 許雅婷
訴訟代理人 盧天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446號因104年度審訴字第
1683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調
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淑美
書記官 廖貞音
調解委員 李英俊
朗讀案由
原告即被告 李立智
訴訟代理人 盧天成律師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
法 官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
調解委員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即被告 李立智
訴訟代理人 盧天成律師
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原告即被告李立智願給付原告即被告許雅婷新台幣肆拾萬元
,應於民國104 年12月31日前給付完畢,匯入原告即被告許
雅婷指定帳戶: 富邦銀行金城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
戶名:許雅婷。
二、原告即被告許雅婷願於收到上開給付後3 日內,具狀撤回本
院104 年度審訴字第1683號誹謗罪、無故取得電磁紀錄罪刑
事告訴。
三、原告即被告李立智撤回本院104 年度審訴字第1683號無故入
侵電腦設備罪刑事告訴。
四、兩造其餘請求拋棄。
五、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
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即被告 李立智
訴訟代理人 盧天成律師
調解委員 李英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 廖貞音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貞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