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電腦使用罪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移調字,104年度,446號
PCDM,104,審附民移調,446,20151202,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446號
      調 解 筆 錄
  原告即被告 李立智
  原告即被告 許雅婷
  訴訟代理人 盧天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446號因104年度審訴字第
1683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調
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淑美
  書記官  廖貞音
  調解委員 李英俊
朗讀案由
  原告即被告 李立智
  訴訟代理人 盧天成律師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
法  官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
調解委員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即被告 李立智
  訴訟代理人 盧天成律師
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原告即被告李立智願給付原告即被告許雅婷新台幣肆拾萬元
  ,應於民國104 年12月31日前給付完畢,匯入原告即被告許
  雅婷指定帳戶: 富邦銀行金城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
  戶名:許雅婷。
二、原告即被告許雅婷願於收到上開給付後3 日內,具狀撤回本
  院104 年度審訴字第1683號誹謗罪、無故取得電磁紀錄罪刑
  事告訴。
三、原告即被告李立智撤回本院104 年度審訴字第1683號無故入
  侵電腦設備罪刑事告訴。
四、兩造其餘請求拋棄。
五、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
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即被告 李立智
              訴訟代理人 盧天成律師
              調解委員  李英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   廖貞音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貞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1/1頁


參考資料